赢消社 | 关注新赢销 服务新消费

关注新赢销,服务新消费

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要及时,否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赢消社讯|

市场监管部门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市场监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此外,还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等刑事犯罪,后果严重!

阅读指南

1.市场监管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2.未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附案例)

(1)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市场监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2)人民法院驳回市场监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3)以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起点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起点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日。

2.一般情形下,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最晚日期

在没有特殊情况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最晚日期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的起三个月内。

3.有正当理由时,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最晚延期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6条的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何为有“正当理由”?

小编认为,除通常理解的不可抗力等事由外,正当理由应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涉及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较大,当事人明显无法履行到位,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准许延期或分期,在延期后或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属于正当理由。但此时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当事人经济真实状况、担保情况等材料证据进行佐证。

第二,当事人存在恶意逃避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情形,如为逃避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通过恶意注销公司的形式让市场监管部门的被处罚主体不复存在。

第二种情形在实践中,法院的处理意见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执行主体已消灭,建议行政机关撤回执行申请;有的法院则认为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已经登记注销,裁定不予强制执行;有的法院会建议行政机关变更企业股东为被执行人。

未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附案例)

1.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市场监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案例1.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非诉执行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行审复1号行政裁定书]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于2018年11月30日向被处罚人进行了直接送达。

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27日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其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被处罚人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仅缴纳了部分罚款,仍有罚款及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审法院认为,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对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议称,复议申请人并未有意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9年6月27日,我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处罚人在缴纳部分罚款后,声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缴清全部罚款,并承诺于2020年1月底前缴清剩余罚款。

复议机关安庆市中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30日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应当在2019年8月31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复议申请人直到2020年4月27日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显然已超过法定的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2.人民法院驳回市场监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案例2.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赣榆县沙河镇其友加油点非诉执行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非诉行执字第00512号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连云港市赣榆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0月20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对被执行人赣榆县沙河镇其友加油点罚款5万元。

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发现,本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了处罚决定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4月20日(说明:本案发生在2014年,按照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为三个月)之间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超过法定期限。

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案例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非诉执行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4行审复2号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关岭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天送达给被申请人关岭王志辉食品店。2018年3月28日,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并于当天送达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直至2020年7月14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故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关岭市场监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裁定书送达后,关岭市场监管局不服,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安顺市中院认为,2017年8月18日,复议申请人关岭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被申请关岭王志辉食品店。同日,被申请人申请分期履行,最后一期罚款在2018年8月21日之前付清。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2018年3月28日,复议申请人关岭市场监管局向被申请人关岭王志辉食品店进行催告后,于2020年7月14日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3.以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除不予受理、驳回强制执行申请的后果外,未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可能导致刑事追责。

案例4.原天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科副科长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欠缴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判玩忽职守罪[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4)台天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书]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4日,天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说明:机构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管理局等已经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阳光公司进行立案查处,由被告人何某负责办理。

2013年7月24日,天台县药监局对金阳光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1767198元。2013年8月1日,金阳光公司向天台县药监局申请要求将该罚款分期缴付,并提交了书面申请报告,最后一期缴付的日期为2014年1月24日。

2013年8月1日,金阳光公司向药监局缴付了第一期罚款后,其余三期的人民币1400000元在履行期满后一直未履行缴付。2014年4月24日该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届满,被告人何某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将该案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该案超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依法不能强制执行,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1400000元。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何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消费书

版权声明:凡本站注明“来源”的作品,均转载其他媒体、机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持相关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联系方式:3119337823@QQ.COM

本原创文章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 当前页面:赢消社 | 关注新赢销 服务新消费 » 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要及时,否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评论

文章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