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嫌疑人张某交代,其偶然从朋友那里知道了某投资平台,上面不仅可以抢红包,还可以投资,短期内就有高额收益,保本无风险。张某起初抱着“试试水”的心态投入少量资金,短期内确实收到了“返利”。再加上张某每天都参加该平台的网上视频会议,逐渐被“发展下线拿更高提成,升级成5星会员,就可以免费开超市,人人当老板”的模式吸引,开始主动向身边人推荐该平台。
截至案发,张某已发展下线48人,层级达三级以上,自己亏损了90多万元。目前,张某已被永兴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从事传销自己亏损了没有得利是否构成犯罪?【话题来源:私域一百】
很多人愤愤不平:自己没有得利,自己还亏损了,怎么还涉及犯罪?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主要核心是行为,而非结果获利。参与传销人员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犯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自身亏损的情况只会被当作酌定情节纳入量刑考量,而非免责理由。
到底涉嫌刑事责任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有专家指出:若只是单纯参与传销的普通成员,未发展下线、未参与组织管理,一般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有刑事责任风险。
但是,如果参与传销,尤其是资金盘,自己亏损了,将来还会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